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退出”的补助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8〕158号)
各有关单位:
《韶关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退出”的补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市政府原已颁发的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退出”的补助办法
鉴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在实施“退出”时,有些企业筹措安置职工资金较为困难,为使“退出”企业职工的权益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促进社会和谐,政府将为这些困难企业在职工安置方面提供适当的资金补助。现特制定如下补助办法:
一、企业申请职工安置补助资金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
(一)采取转制、产权转让或整体转让、关闭等形式“退出”的;
(二)企业资产变现所得(不含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出现的变现收入,不含企业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部分,下同)在偿还应偿还的债务后,不足以支付离退休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人员的安置费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及其法定伤残补助项目、企业拖欠的社保(医保)费的;
(三)企业职工愿意并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接受本文规定的补助标准(应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法定伤残补助项目与经济补偿按同一标准确定)的。
二、补助资金的来源
(一)企业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出让的变现收入(指扣减变现应支付的税费和应偿还债务后的余额),以及“退出”时企业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部分;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改革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
以独立法人企业为核算单位,视其职工安置所需资金的缺口及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变现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当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数额不超过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变现收入(按原用途,下同)的60%部分减除应交税费和应还债务后的余额时,按《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予以差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