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8〕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中山(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山(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今年4月初在韶关调研时关于“要以韶关市区为主体和重点,高起点规划和建设一批工业园区或物流园区,加快城市产业发展集聚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建设,切实解决好工业园区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筹解决工业园区居民就业问题
工业园区是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抓好工业园区建设,既能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又能有效增加就业岗位,推动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工业园区建设对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解决好工业园区居民就业工作问题。
对工业园区居民就业实行“平等优先”原则。按城乡统筹就业,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要求,工业园区居民进城或在园区就业的,要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子女入学入托等权利。严格执行招用劳动者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统一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凡在本市就业的劳动者,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持手册(卡)享受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工业园区居民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为他们建立工作台账,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一站式”服务。各县(市、区)及各有关单位要把工业园区居民就业工作纳入每年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优先考虑,优先安排。在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农村智力扶贫工程时,优先考虑安排工业园区居民。在安置人员就业、用工单位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工业园区居民。特别是在工业园区的企业招用员工时,应拿出一定比例数额的岗位招用工业园区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