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工业园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工业园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审核工业园的投资项目,并按照权限审批或报批;
(四)负责工业园内土地的开发管理;
(五)管理工业园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按规定管理工业园经贸、财政、建设、规划、劳动、房产、国有资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七)协助管理工业园内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按照规定处理工业园的涉外事务;
(八)负责对工业园内的企业进行协调管理;
(九)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工业园设立机构的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工业园实行税收计划单列和财政体制结算单列。在园区落户、投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产生的流转税、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原则,在乙方税务机关缴纳;非独立法人机构的流转税在乙方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按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园区内所有独立和非独立核算企业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均在园区所在乙方税务机关缴纳。
园区产业转移企业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属当地留成部分,甲乙双方利益按3:7分成,一定五年,并通过合作双方财政结算。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留归乙方财政。
第八条 工业园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工业园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内设必要的职能机构,管理有关事务。
第九条 省以上垂直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在工业园设立必要的机构或派出工作人员,代表市局行使审批权或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委托的有关事务,垂直单位在工业园没有设立派出机构或派出工作人员的,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由垂直单位委托工业园管委会行使相应的市级审批权或管理事务。
第十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工业园的建设提供方便,搞好服务,创造良好环境。坚持简政放权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向工业园管委会下放审批和管理事务权限。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在工业园内,有条件的市有关部门设立派出机构,条件不成熟的派出工作人员联系本单位业务工作或者授权管委会行使有关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