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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府办〔2008〕161号)


各有关单位:

  《中山(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征求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韶关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山(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山(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工业园)的管理,促进园区建设,发展园区经济,根据《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双方共同签订的《关于重点扶持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协议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园管理范围为国土部门核准规划面积22.06平方公里(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包括:韶关工业园、中山三角(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曲江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工业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其资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工业园投资或者输送科技、经营管理人才,到工业园兴建基础设施,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或科研机构。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个人到工业园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五条 工业园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共同创办,合作双方按照协议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加大对工业园的投入,支持工业园加快建设。

  中山市、韶关市人民政府共同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建立“韶关市与中山市联手推进产业转移联席会议”制度。

  工业园管委会隶属韶关市人民政府,由韶关市人民政府对工业园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工业园管委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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