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9年筹集资金:每人110元。
(二)个人交纳资金:参合农民每人全年交纳20元,低保户、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列支。
(三)政府配套资金:每人配套90元,其中:中央4元、省61元、市10元、县镇15元。
四、补偿办法
2009年全面提高补偿标准,为方便农民报销医疗费用,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即时补偿,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实行门诊即时补偿。要最大限度发挥合作医疗基金效益,适当控制统筹基金结余率,当年结余不超过15%,累计结余不超过25%。
(一)住院补偿。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比例为70%;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60%;经县(市、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同意转诊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补偿比例为60%;未经县(市、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同意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补偿比例为40%。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起付线不低于100元、300元、600元,年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继续将合作医疗补偿向中医药倾斜。
(二)门诊补偿。每人按参合资金20元预算门诊统筹补偿费用,在当地卫生院和卫生站实行门诊即时补偿。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30%,村卫生站每人每日报销封顶额5元,乡镇卫生院每人每日报销封顶额10元,每年每户封顶线为该户筹资总额的200%。五保户按50%的比例报销门诊费用,不设报销额和封顶线。
(三)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大额门诊病种除原规定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肝硬化失代偿期、癌症(放化疗)、脑中风后遗症、心肌梗塞恢复期、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Ⅲ期)、肺结核病外,增加白内障手术,在韶关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按30%的比例报销,市外门诊费用不得报销(经县合医办批准者除外),年最高限额与住院费用补偿一并共为5万元。报销时间可每季一次,不实行即时补偿和不设起付线。
(四)大病救助。救助对象为五保户、低保户。申请时需附上证件复印件。
(五)住院分娩。顺产(含人流等)实行定额(300元)补偿,难产、剖腹产则按住院补偿方案办理。
(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婚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50元/人)补偿。
(七)将CT、MR检查和超声碎石费用列入报销范围。
五、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