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切实做好城乡困难人员创业就业工作。全面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培训、创业贷款、社保补贴、实物帮扶等扶持政策,鼓励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城乡“零就业”家庭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多渠道实现就业。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创业实物补贴。同时,各地要加大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力度,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确保城乡“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确保困难家庭中大中专毕业生保底就业。
五、提升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能力
(十五)加大创业和技能培训力度。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以及返乡创业民工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重点培训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民工以及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
(十六)加大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各辖市区要依托职业学校、各类专业培训学校,建立各类创业培训基地,重点加强农民工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加大返乡民工创业培训力度。同时,要不断提高创业培训基地的规模和水平,打造一批省级、市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对被确定为省级、市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由各级财政给予奖励。
(十七)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从2009年起,在全市组织实施三年万人创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将城乡所有失业人员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所需培训经费由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组织其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培训补贴。
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鼓励创业、扩大和稳定就业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和创业就业资金投入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市和辖市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统筹协调机制的作用,广泛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创业就业工作。
(十九)加强失业监测和调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变化,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规模企业和困难企业以及返乡民工实施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和外出民工返乡情况。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需要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