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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的通告
(韶府[2008]57号)


  为规范我市建筑垃圾排放市场秩序,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韶关市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按本通告执行。

  二、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是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城市管理局实施本通告。

  三、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许可证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四、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复函》(韶市价函〔2008〕56号)规定执行,即建筑垃圾处置费2元/立方米。

  五、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须经市城管局批准设置。韶关市西联镇下湖村建筑垃圾处置场是目前韶关市区唯一一座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将建筑垃圾或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有防洒落、飘扬、滴漏措施,实行密闭加盖,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发给准运证,方可从事经营。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七、车辆运输应当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乱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八、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市城管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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