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促进研究开发与生产应用紧密结合。深入推进科研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鼓励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制定实施激励性政策,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
(六)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引导资金投入,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在最接近技术源头的地方建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区域技术合作,吸引国内外大集团、大企业来唐设立研发机构。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 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投入,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为承担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协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3至5年内分期缴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捐赠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受捐赠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和接收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在缴纳所得税时按一定比例扣除。
(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若干具有比较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选择有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由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具体政策,给予重点支持,促其做大做强。按照国家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转型改革,实行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支持保险公司推广工程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探索发展适合企业自主创新特点的险种。简化贸易进口、服务贸易付汇审核凭证等用汇手续,对因经营需要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逐步实现意愿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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