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交易机构应当对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初审。挂牌及网上交易的,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网上交易结束日前2天。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投标或竞买资格的,交易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委托人咨询。根据需要,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公开交易的组织者可以组织有意竞买人对拟公开交易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必须建立监督人制度和公证制度。公开交易过程和结果应当进行公证。
土地交易机构对竞买资格的初审工作应当在监督人的监督及公证员的公证下进行。
监督人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进行终审。公开交易地块的委托人应当列席交易会场。
第十五条 竞买人竞得公开交易地块后,前期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自动转为成交价款;未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在公开交易工作结束后,由竞买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申请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委托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成交情况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媒体公布。公示结果时不得向竞得人收取公示费用。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 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活动应当由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投入指定的标箱。
第十九条 招标不得少三个竞投者,未达到最低竞投人数的,招标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