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以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其他情形。
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依照《韶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实行。未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到公共利益或申报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的20%以上的,依照《
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第九条 公告期限
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公告应在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开始日前不少于20日发布,挂牌、网上竞价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由市、县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交易场所及其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并在当地主要报刊或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二)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方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告期间,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做出修改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公告结束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公告时间相应顺延。补充公告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已向交易机构索取资料的,及提交资料申请参加竞买的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和资格审查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提出竞买、竞投申请:
(一)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