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问责追究制度。安全监管、监察、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追究不放过、安全隐患未消除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事故居高不下负有管理责任的,不仅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事故责任人员追究情况的报道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目前,正值我省事故多发期,压事故、保安全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只有严厉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才能净化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各级政府及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密切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情况,采取超常措施,全力做好事故预防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健全领导机构、细化行动方案、迅速周密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做好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及时部署、落实责任、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各级政府要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监察、公安督察部门要在强化对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的同时,依法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确保执法部门能够依法严格取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对民警执法教育,要严格按照《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使用执法规范化用语,遵守执勤执法程序,确保执勤执法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要加强民警安全防护教育,落实民警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防护装备,防止发生执勤民警伤亡事件。要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向过往车辆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将组成督导组,对政治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的实际问题,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强化信息反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集中整治国省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情况,4月6日报送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总结,4月23日报送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总结(联系人:刘卓,联系电话:0454-8802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