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合理建议。
(三)负责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四)负责用地、拆迁审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达到项目建设的条件。
(五)负责将前期发生的相关手续移交给代建单位。
(六)负责落实自酬资金并按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七)配合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建设招标、质量、工期、投资、竣工验收等全部工作。
(八)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参与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协助使用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二)负责办理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三)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及合同签订,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设备、材料进行采购。
(四)依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应的建设资金文件。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具体实施中的质量、投资、工期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六)掌控工程进度及现场经济签证,提出进度拨款意见;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七)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竣工结算初审、整理、报送。
(八)负责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并移交。
(九)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九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条 使用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代建项目投资概预算,须经市财政局依法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协作任务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分工。
协作任务书签定后使用单位将项目前期手续及资料移交给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市发展改革委、代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