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意见

  (二)继续做好取消六项收费的后续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自2009年1月1日零时起,我省已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要依法对辖区内欠缴、漏缴六项收费的车、船做好清理追缴工作,确保应征不漏、公平合理,并按照原先规定进行解缴和财务核算。已预收的2009年度六项收费,由车、船籍所在地交通规费征稽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前予以全额退还。
  三、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一)一次性全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全省所有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统一从2009年2月28日24时起全部停止收费。省内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继续按照省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收费。及时向全社会公示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各市人民政府在辖区范围内组织通告和公示。由省交通厅制定统一规划,对停止收费后的站房设施分类进行处置,除将部分站房设施改造为固定治超站点以外,组织力量及时撤除其余收费设置,恢复收费站区道路。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收费站区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认真做好债务审计和偿还工作。由省审计厅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以及财政部驻苏专员办,对全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的债务余额进行审计确认,在2009年6月底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确认的债务余额作为安排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专项资金补助的依据。省财政厅要会同交通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债务偿还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债务偿还方案总体要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债务余额规模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细化方案,明确债务主体,签订还贷协议,确定偿债时间。各相关金融机构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地区,按照“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省里支持”的原则落实偿还资金。中央补助和省里支持的资金,按照债务偿还方案确定的偿债计划拨付,主要用于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和公路管养等。省金融办要会同人行南京分行和江苏银监局,加强债务清偿和资金使用监管,支持地方协调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偿还债务,确保各地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还贷协议及时偿还有关债务。
  四、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一)人员分流安置途径。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并结合实际积极拓展相关人员安置的途径。汽车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征稽人员主要安置在公路、航道等单位;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稽人员主要分流安置在运输管理单位;“五小车辆”养路费征稽人员安置在乡镇交管所等单位;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置。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养路费征稽人员,由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录用或调任等方式接收。还可以通过提前退休等方法安置。
  (二)在编人员安置办法。在交通系统内带编划转。汽车养路费征稽人员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转至市公路处、县(市、区)公路站、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养护应急处置中心、一级公路收费站,并可通过择优录用至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等单位。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稽人员,转至道路客货运管理、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驾驶员培训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城市客运管理等岗位。航道养护费征稽人员,转至航政和航道(船闸)建设养护管理等岗位。实施乡镇交管所配套改革,落实人员安置渠道。“五小车辆”养路费征稽人员在现有机构保持人事关系不变,其工作职责向协助管理辖区内公路、航道、水陆运输和内河交通安全等方面转变。税务部门接收汽车养路费征稽人员,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级人事、财政、交通、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基数和名单,并通过考试录用或调任进行,具体编制数额由国家有关部委另行下达。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按有关政策办理退休(职)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