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关于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9〕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省经贸委、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和福建银监局联合制定的《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扩内需、促增长、保就业,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提升银行业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信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小企业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401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建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的企业分类标准确定;小企业贷款数据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的统计口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