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技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八)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开展技防管理工作;

  (九)落实市、州公安局技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省厅技防办工作部署。

  第六条 公安机关各级技防管理部门应按行政职责分工,履行技防管理职能。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应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受理部门及办事程序,并按规定实施限时服务。

第三章 技防产品的管理

  第七条 技防产品只能用于维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技防产品进行窃听、窃视、跟踪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 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实行审批(审核)制度。按照技防产品的分类管理目录,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和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未获得安全认证的或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进口技防产品入湘销售和本省技防产品销售须在省厅技防办办理《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许可证》。省厅技防办应及时将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技防产品目录向各地市、州县(市、区)公安局技防办通报。

  各地市、州、县(市、区)公安局技防办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技防产品销售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技防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实行型式检验、年度监督检验和日常监督检验。

  型式检验由省厅技防办或省厅技防办委托市、州局技防办抽样,送公安部授权的技防产品法定检验单位进行。

  年度监督检验由省厅技防办统一部署和安排,检验工作由省厅技防办认可的法定检验单位承担。

  日常监督检验由省厅技防办或市、州局技防办进行。市、州局技防办进行日常监督检验应报省厅技防办批准。检验工作由省厅技防办认可的法定检验单位承担。

第四章 技防系统的管理

  第十一条 技防设施和技防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公安机关的规划,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禁止滥设技防设施和技防系统,禁止擅自改变技防设施和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禁止滥用技防设施和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