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技防设施,是指单独或者综合运用技防产品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设施。
本规定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多种技防产品组成的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体系,包括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安全检查系统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公安厅技防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技防办)是省公安厅技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全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
(三)组织国家、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
(五)行使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批准书审批、发放权、工程从业单位备案管理权、进口和省外产品入湘销售审批权及行政处罚权;
(六)组织重大技防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及竣工验收;
(七)组织开展技防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技防产品的推广应用;
(八)落实公安部技防管理部门工作部署,完成厅技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市、州公安局技防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局技防办)是市、州公安局技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全市、州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二)宣传贯彻和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三)宣传贯彻和监督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
(四)监督管理本辖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
(五)行使本辖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核权、工程从业单位备案管理权和产品销售备案管理权及行政处罚权;
(六)组织技防系统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及竣工验收;
(七)开展技防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及技防产品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