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省政府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对年度通报表彰的“十强县”、“五强区”和争先进位前10名县、前5名区及工业化发展单项奖前10名县(市、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分别为:对首次进入“十强县”和“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和“五强区”以奖励50万元为基数,对照上年位次,每进1位增加奖励10万元,每退1位减少奖励10万元,减完为止。对争先进位前10名县(市)奖励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3名,各奖励80万元;二等奖4名,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3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5名区各奖励50万元。对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快的前10名县(市、区)各奖励2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通报表彰决定和审定的奖励金额及时下达、拨付。
六、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监测考评工作由省统计局组织实施,省级各相关部门配合。各设区市统计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监测数据的搜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省统计局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监测考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省统计局按照监测考评办法,审核、提交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测评排序结果,于次年5月15日前报省政府审定。
县级统计部门次年3月底前将本级监测考评数据上报市级统计部门,市级统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15日前上报省统计局。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监测考评工作,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工作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整体规划。不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在监测考评工作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监测考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提供客观真实的监测基础数据。对填报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要按照《
统计法》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加强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提升统计人员业务能力,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陕政发〔2004〕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