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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监测考评方法

  第九条监测考评以功效系数法为核心,采用综合加权的办法。根据县域(城区)不同指标和各指标权重,实行加权汇总万分评定制,确定县域(城区)经济社会综合实力排序。具体办法是对县域(城区)综合监测考评的四大类各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依据确定的权重对各项指标进行加权汇总,依照得分多少确定全省县域(城区)经济社会综合实力排序。

  第十条年度监测考评综合实力排序结果经省政府审批后,以省政府名义进行通报,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次年6月15日前。

  第十一条监测考评指标数据除来自统计部门外,还涉及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等多个部门。为了保证监测数据采集加工的规范性和一致性,监测考评指标数据统一由各级统计部门组织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并上报。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并按要求报同级统计部门。

  第十二条对于监测数据质量,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填报的源头数据要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监测工作,数据上报前,必须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认可。省统计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监测指标数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评定监测数据质量的依据。

  第十三条省统计局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有关指标数据进行联合审核,数据审核无误后,由省统计局按照监测评价办法,进行汇总和综合测评,测评结果上报省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以省政府名义对83个县(市)综合监测考评前10名和综合监测考评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分别授予年度“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十强县”和“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称号;对24个区综合监测考评前5名和综合监测考评名次进位快的前5名分别授予年度“陕西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强区”和“陕西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称号;并以省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从2009年起,设立工业化发展监测考评单项奖,对县域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快的前10名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对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取消表彰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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