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农委[2009]38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稳定本市粮食生产,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充分发挥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效应。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9年4月1日
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农民多种粮、种好粮,从2004年起,本市实施了种粮直接补贴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了本市粮食种植面积,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粮食规模经营的发展。但是,在粮食生产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少数地区存在着虚报种植面积或种植规模以及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充分发挥政策效应,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家粮食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有关主销区要稳定现有粮食自给率的要求,按照基本稳定、适当调整、更趋完善的原则,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体现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本市粮食生产能力。
二、补贴对象
1、在本市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
2、在本市从事水稻种植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补贴标准和方式
1、从2009年起,市级财政对水稻种植每亩定额补贴现金80元。
2、为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经营,切实增加纯农户家庭收入,对本市粮食专业合作社(或合作农场)、家庭农场等的扶持政策另行规定。
3、各区(县)应继续加大扶持粮食生产力度,区县财政用于粮食种植补贴资金不得少于上年补贴总额。
四、操作程序
1、规范公示。各村按水稻种植面积进行分户造册,并做好公示工作。公示选择在村委会公示栏和各村民小组等醒目地方,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内容要详实具体,应包括补贴对象姓名(单位)、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总金额等要素。同时,必须将相关补贴政策、举报联系部门、人员以及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后将分户汇总的明细表,以村委会名义加盖公章后上报镇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