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文件权限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主要包括:
1.规定了应由上级机关规定的内容的;
2.超出上级机关授权范围的;
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
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显不适应我市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主要包括:
1.规定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的;
2.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原则的;
4.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要求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主要包括:
1.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
2.对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冲突的;
3.对行政管理事务权限的规定冲突的;
4.对行政管理程序的规定冲突的;
5.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不能实现的,应宣布失效。
五、工作步骤
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16日-2009年3月31日)。市级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对参加清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动员培训,并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1日-2009年5月15日)。市级各单位对属本单位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根据清理原则和标准,对每件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处理建议,并填写《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表》连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提供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交由市政府法制办分送相关市级单位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处理建议,相关市级单位填写《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表》返回市政府法制办。
(三)审查阶段(2009年5月16日-2009年6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对市级各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后,对市级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出具《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审查意见函》;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汇总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政府常务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