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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9〕1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成都市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对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以适应我市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我市灾后重建、扩大内需、试验区建设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政策环境。
  二、清理范围
  (一)2001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的行政文件。
  (二)2001年,我市行政机关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要求经清理后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制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发文文号所属单位为主办单位)负责清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执行的单位负责清理。
  四、清理原则和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订、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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