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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09〕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4月10日起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对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按计重计征车辆通行费,当计重系统发生故障时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车型收费标准
  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如下:
  三、计重收费标准
  (一)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
  两轴货车小于等于17吨,三轴货车小于等于27吨,四轴货车小于等于35吨,五轴货车小于等于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小于等于49吨。
  (二)计重收费标准
  1、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
  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不足5吨的按5吨计),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的,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86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的,按0.0486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O346元/吨公里计收。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17吨的两轴和三轴货车,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66元/吨公里计收。
  2、超限车辆
  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四、计重及计费取整办法
  (一)计重取整办法
  计重质量吨位以0.1吨为单位。不足0.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
  (二)计费取整办法
  为提高收费速度,缩短车辆停留时间,将收费额计费尾数归结取整为5元或10元,当计算费额小于5元时,按5元计收。具体取整归结办法如下:费额尾数小于2.50元的,舍去;费额尾数大于等于2.50元小于7.50元的,按 5元计收;费额尾数大于等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1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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