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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韶府[2008]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已经十二届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国务院关于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严格控制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贯彻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衡量违法行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贯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可以不处罚,并且通过教育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范围和幅度内,通过较轻的处罚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将法定职责内的各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以下要求明确行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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