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57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暂行)》,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部《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
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单位,应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卫生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其他有关卫生的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及卫生部规定纳入消毒产品管理的其它产品。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两份,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复印件;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
(四)标注实际地址的生产场地地理方位图、生产厂区及车间布局图(包括更衣室、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按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面积大小、人流物流方向);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