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市卫生局审计处。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主要工作职责及业务范围,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结构,单位执行会计制度及核算形式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审计承诺情况。
(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执行财经、廉政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审计评价。公正、客观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经济管理情况。
(五)审计建议。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使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报市卫生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时抄送市卫生局组织处、驻局监察处、财务处。市卫生局审计处根据局领导对审计报告的批示意见及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第十二条 整改通知下达一个月后,由被审计单位根据本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书面汇报,报至市卫生局审计处。由市卫生局审计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预算执行和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检查年度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财政管理制度以及重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检查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是否取得效益,以及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管理情况。
(三)资产管理情况。检查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管理是否规范。
(四)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与效果。检查重大经济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是否取得预期成效;特别要关注大额资金支出、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工程建设、银行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效果如何,是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