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计划生育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09〕397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要求,为保证划转项目的落实,规范划转项目资金的管理,现将《北京市关于计划生育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你区县加强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抄送我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关于计划生育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划转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明确计划生育事业划转区县事项支出责任,做好市、区县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衔接,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政策明确、标准清晰及区县管理更有效率的计划生育宣传费、居村计划生育宣传员补助、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补贴项目及资金划转区县,进一步调动市级“宏观调控”和区县“自主发展”两个积极性,促进划转事项事权、责任、财力相统一,增强区县统筹发展能力,落实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规范项目划转后市与区县财政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全面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切实落实区县功能定位,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计划生育宣传费、居村计划生育宣传员补助、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补贴专项转移支付下划区县后,相应的事权、支出责任同时划转。区县应发挥积极性,增强统筹发展能力,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协调发展。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关系,划转的计划生育事项资金使用方向不变,各区县围绕市委、市政府及市人口计生委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落实好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