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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
(抚府办字〔200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进行评估清理的要求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关于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近几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清理。现就评估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清理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赣府发[2000]42号)等。

  二、评估清理原则。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即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负责。

  三、评估清理范围。2003年以来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附件1没有列举到的各部门仍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应进行评估清理。

  四、评估清理方法。对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各方面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意见;也可以对实施过程中收集到的典型案例材料进行分析。每件规范性文件都要形成评估清理的材料。

  五、评估清理主要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

  (二)规范性文件各项规定是否切实可行,是否符合本市地方发展实际,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实现预期目的。

  (三)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是否还要继续执行,还是应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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