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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或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或支付的暂收款。

第301号科目 责任金

  一、本科目核算参保人员的保费及利息的收、支款项。
  二、年末应将“养老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养老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养老保险金支出”、“转移支出”、“丧葬继承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养老保险金支出”、“转移支出”、“丧葬继承金支出”科目。
  年末核算对居民保险基金预定负担而尚未支付的利息时,借记“调剂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用调剂金弥补责任金不足时,借记“调剂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对象的保费及利息的结余。借方余额反映参保人员保费及利息的赤字。

第303号科目 调剂金

  一、本科目核算居民保险基金增值结余和其他收入的收、支款项。
  二、本科目应设置“增值结余”、“保留金”、“其他”三个明细科目。
  (一)增值结余,核算居民保险基金的增值结余。
  (二)保留金,核算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按规定应并入调剂金的基金。
  (三)其他,核算养老保险基金以外的其他收入等款项。
  三、核算对居民保险基金预定负担的利息应设置“养老保险费收入日记账”、“养老保险金支付日记账”、“责任金账”。年末计提对居民保险基金预定负担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责任金”科目。
  年末将“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弥补责任金不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责任金”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居民保险基金增值结余和其他收入的累计结余款。

第304号科目 基础养老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础养老金的收、支款项。
  二、年末将“基础养老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基础养老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将“基础养老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础养老金支出”。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基础养老金历年滚存结余。

第401号科目 养老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等养老保险费。
  二、本科目应设置“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三个二级明细科目,按缴费单位设置三级明细账。
  三、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责任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责任金”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居民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凭证式债券及采用其他增值办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的利息时,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国家凭证式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及“应收利息”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及“应收利息”科目。
  (四)采用其他增值办法运营的基金到期收回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其运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经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及“应收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利息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调剂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调剂金”科目。
  五、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参保人员因跨地区流动而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
  二、收到参保人员由于跨地区流动而由异地居民保险机构转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责任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责任金”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基础养老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给予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财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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