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余额。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居民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核算内容如下:
(一)按规定将居民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应收利息”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应收利息”科目;收到除债券投资以外采用其他办法增值运营基金到期收回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采用其他办法运营基金时的本金贷记“其他经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应收利息”科目。
(三)按规定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资金时,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规定用居民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采用其他办法运营基金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其他经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基金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居民保险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居民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应收或暂付款项。
二、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款项或暂付单位设置明细往来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收款项或暂付款。
第112号科目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居民保险基金年末按“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其他经营”科目余额及利率计提的应收利息。应根据所发生款项的期限、种类、收益率等设置台账,并逐单逐券算出当年的应收未收利息。
二、本科目应根据计提利息的项目设置“应收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应收债券投资利息”、“应收其他经营利息”等明细科目。
(一)应收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核算应收居民保险基金在财政专户存款的利息。本项应收利息应按财政专户的结余额和规定利率计提。
(二)应收债券投资利息,核算应收居民保险基金购买凭证式国债的利息。本项应收利息应按债券的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提。
(三)应收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增值运营基金的利息。本项应收利息应按实际运营基金的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提。
三、年末计提应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实际收到已计提应收利息的利息时,根据利息收入的来源,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本科目。
年末,对当年逾期未归的运营基金,已记提的应收利息要进行冲减。冲减时,借记“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居民保险基金应收而未收到的利息额。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居民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凭证式债券。
二、用居民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凭证式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凭证式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照购买债券时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如果是跨年度的债券,已计提应收利息的,应冲减已计提的应收利息。同时,再核算当年应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及“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每笔购买的国家凭证式债券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价值。
第122号科目 其他经营
一、本科目核算居民保险基金除购买国家凭证式债券外,采用其他办法进行增值运营的款项。
二、居民保险基金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增值运营时,按其实际运营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收回运营基金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运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如果是跨年度运营的基金,已计提应收利息的,应冲减已计提的应收利息。同时,再核算当年应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及“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运营基金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运营基金数。
第20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居民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