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分值统计采用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式。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有较高决策参考价值的,予以加分,加分标准主要参考领导批示情况确定。有实质内容批示的信息,加分标准是:中央领导批示的,每条加20分;最高法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
同一条信息被多位领导批示的,按照最高批示分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 信息采编和报送违反及时、全面、准确原则,予以扣分,扣分标准是:违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信息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限,未及时上报信息的,从所得总分中扣5分;信息内容不全、失实的,从所得总分中扣10分;编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从所得总分中扣20分。
第三十五条 市高级法院研究室对全市各级法院、市高级法院各部门信息工作考评实行月通报制,每月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年终按照总分排序。
各法院应当对本院各部门信息采用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第六章 信息工作奖惩
第三十六条 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于每年年底综合用稿质量、数量等因素,对年终总分前十五名的单位以及优秀专、兼职信息员,给予通报表彰。
受通报表彰的单位和优秀专、兼职信息人员,所在法院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兼职信息员的信息工作表现应当纳入所在部门目标任务考评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专、兼职信息人员和直接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一)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编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信息严重失实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全市各级法院和市高级法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指导、规范本单位和本部门法院信息工作。实施办法报市高级法院研究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