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报送市高级法院的信息应当通过北京法院内网上报。涉密信息应通过符合保密要求的形式报送。
第四章 信息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为全市法院信息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可以设立信息工作专门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配备1至2名专职信息员。
第二十三条 各法院应当在审判、执行业务庭、室等相关部门指定兼职信息员。
第二十四条 专职信息员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强文字处理及沟通协调能力、具备审判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列入审判人员序列。
第二十五条 各法院应当建立信息工作经费制度并逐年增加信息工作经费,加强信息工作物质保障。
第二十六条 信息存储、采编、报送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七条 信息审核应当建立审核制度;重要信息应当建立层报制度,提高审核层次。
第二十八条 各法院应当安排信息工作人员列席或参加院内召开的相关会议,参阅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市高级法院负责对全市法院信息工作人员进行信息业务培训,一般每年一次。
各法院负责对本院的信息工作人员进行信息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条 市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对全市法院信息工作进行评查。
第五章 信息工作考评
第三十一条 市高级法院信息工作考评采用以信息质量为考评基础的计分制。计分制考评综合考评信息数量、质量、效率等各个要素,通过分值计算,确定得分,并以所得分数作为评价各法院信息工作基本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全市各法院、市高级法院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被《北京高院信息》采用后,即计算1分。被《北京高院信息》评为优秀信息的,另加5分;被市委、最高法院上一月份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北京高院信息》当月的优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