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问题建议类信息主要是各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以及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反映出的其他相关部门和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第八条 决策部署类信息主要是全市各级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法院中心工作制定的重要文件、开展的具体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等。
第九条 重大案件类信息主要是在全国范围或者在全市、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对适用法律有指导、借鉴意义的新类型案件的情况。
第十条 重大紧急类信息主要是重大突发性事件、紧急灾情疫情、严重暴力抗法等情况。
第十一条 市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发布全市法院信息工作要点,于每年年初、年中各发布一次。遇有重大工作部署调整,信息工作要点可以随时发布。
第三章 信息采编与报送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信息采编、报送制度,保证信息质量。
第十三条 信息收集应当立足审判,立足基层,保证信息数量。
第十四条 信息收集应当注重敏感性、全局性问题,增加信息前瞻性。
第十五条 信息编写应当观点鲜明、文字精炼、内容充实。
第十六条 动态类、案件类信息应当在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报送。重特大案件的审判情况应当在案件审理后24小时内报送。已经作出裁判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作出后24小时内报送。
第十七条 重大紧急信息随时发生随时上报,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2小时,并应及时续报发展动态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信息工作24小时不间断的要求,各法院应当为信息员配备能够察看市高级法院信息网络的专用手机,保证信息人员随叫随到。
第十九条 各法院应当建立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发生重大紧急信息,可以通过电话上报,并及时补报书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