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市法院信息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131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高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信息工作,推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信息工作质量,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信息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研究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市法院信息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法院信息系统是向北京市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报送法院信息的主渠道,发挥着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司法决策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信息工作,推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信息工作质量,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信息工作原则
第一条 信息应当及时,体现时效性。
第二条 信息应当准确、客观,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第三条 信息应当全面,喜忧兼报,真实反映首都法院工作实际。
第二章 信息类型和要点
第四条 北京高院信息内容一般分为动态类、经验类、问题建议类、决策部署类、重大案件类、重大紧急类六种类型,根据信息内容、不同密级分别刊登于《北京高院信息》普刊、增刊、审判“法轮功”案件专刊、涉审判案件信访工作专刊、大要案专报、工作月报等栏目。
第五条 动态类信息主要是全市各级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委、最高人民法院、市高级法院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届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意见、建议、评价;各法院开展的重要活动、发生的重要人事变动以及各院院长的重要工作批示、重要活动等。
第六条 经验类信息主要是审判、执行、司法行政管理、队伍管理、司法改革等方面的有效措施和新制度、新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