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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本市培育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的通知


  (一)专业社工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全国或上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含四级社工)、社会工作师(含三级社工)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二)高校社工专业毕业生尚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可进入专业社工机构参加工作,但需经过试用期专业培训,培训合格者,方能上岗。

  (三)专业社工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名称应包括:地域名、任意名、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例1:上海市黄埔区(地域名)励志(任意名)社工师(业务领域)事务所(组织形式)

  例2:上海浦东(地域名)乐群(任意名)社工(业务领域)服务社(组织形式)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社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到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三、专业社工机构的工作领域

  专业社工机构重点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工作,主要包括: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收养服务、优抚安置、慈善事业、减灾救灾、教育辅导、司法矫正、医疗卫生、人口计生、民族宗教、为老服务、就业援助、维护稳定、调处矛盾、残疾人服务、家庭生活服务、青少年事务、妇女儿童保护、职工权益维护等领域。

  四、专业社工机构的培育措施

  区(县)民政部门是管理专业社会工作的职能部门,应主动承担起专业社工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一是培育发展专业社工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实际推进过程中,既要顺势而为,也要量力而行,要以需求为导向,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是培育发展专业社工机构,应加强与本市高校社工专业的合作,可以采取联合创办、聘请教师兼职和建立社工专业学生见(实)习基地等形式,加强对专业社工机构的指导和督导。

  三是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各级领导、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的支持,为创办专业社工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办公用房、购买服务和应用推广等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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