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申请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产品销售合同(协议)、单据和经济效益的证明(申报首购的产品除外);
4、二份以上用户使用(试用)报告(申报首购的产品除外);
5、涉及环保的产品,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四)辅助说明材料:为对申请表、产品和企业作进一步说明,申报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自愿选择提交。一般包括:获得科技奖励证明、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生产规模、产品的采用标准证明等辅助说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科委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的通知和受理截止时间。
第九条 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按要求填写《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并附所需材料,报企业所在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委。
第十条 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上报的产品组织开展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形成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初步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正式编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申报单位颁发《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在获得认定的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一般为四年。
第十二条 对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科委申述,市科委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审,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科委对申报单位和管理部门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将撤销其自主创新产品证书,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