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本市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应当优先采购列入《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对于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进行首购。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凡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市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独占许可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属全新型、或本市首创型产品,或属根本性、重大性改进型产品,或属国内外率先推出技术标准的产品。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材料包括:

  (一)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授权合同或协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