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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0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科合[2009]0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推进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与应用,本市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现发布实施《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建立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创新产品是指本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潜在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包括首次提出、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研制生产的全新型(首创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使产品性能、功能、节能降耗、减排环保等明显优于同类产品的改进型产品。

  第三条 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公布《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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