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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原则

  (一)坚持国民经济按区域统计核算的原则。在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的前提下,全市各类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原则上按其经营地划归所在县(市)区(包括徐州经济开发区,下同)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统计。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市、县(市、区)两级统计机构分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各负其责、规范有序的统计工作秩序。

  (三)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保证全市各类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科学。

  (四)坚持统计信息化推进的原则。加快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统计数据网上采集和处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二、在地统计改革的工作目标

  (一)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新的统计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二)健全以单位所在地为基础的统计渠道,解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量无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体私营单位的统计数据报送渠道问题,实现全方位的统计管理。

(三)县级统计部门可以直接采集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科技统计信息,掌握和提供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貌的数据资料,以便于进行区域之间横向对比,便于市委、市政府对区域进行综合考核、强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实施科学发展评价考核。

(四)按在地原则实行统计管理,使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覆盖到全社会,为推进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开展定期普查和经常性的抽样调查,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三、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与范围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部分不宜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单位,以及生产经营业务不能按区域划分、财务上实行市级统一核算的单位,暂不实行在地统计,主要包括供电公司、银行、保险、证券、铁路、航空、邮政和通信公司等;经济总量较大以及市政府明确税收收入纳入市本级国库的部分企业(单位)不实行在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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