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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

  (一)强化政务督查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本部门全面工作督查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其分管工作督查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各地政府督查机构和业务部门是督查工作落实的具体负责和承办单位。各地政府督查机构是履行政务督查职责的综合协调单位,具有在本地、本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就督查工作开展组织协调、巡视检查的职责和权利。在政府及其部门机关内部按照 “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统分结合的全员抓落实机制,层层推动落实、人人强化落实、事事高效落实。
  (二)落实政务督查工作责任。凡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落实事项,均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落实。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跟踪分析,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从而推动决策的落实。
  四、理顺政务督查基本程序
  各地及政府部门对本《意见》明确的重点工作进行督查时,应履行督查立项、下发通知、实施督查、审核办理结果、反馈情况、立卷归档等基本程序。督查立项时,应拟定督查要点,提出办理意见,明确时限要求,并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同级政府名义进行督查的事项,须按程序报同级政府领导同意,并在政府督查机构备案。实施督查过程中,督办单位要及时掌握工作落实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要求或建议,督促其限期完成交办任务。督办单位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督查事项的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处理是否得当,问题是否解决等。对不符合督查要求的,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
  五、完善督查落实事项报告反馈制度
  (一)建立督办事项报告反馈制度。各地及政府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的领导批示件及交办事项通知后,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自下达督查通知之日起,承办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交由下级政府或部门办理的事项,一般应在14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督查事项,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反馈落实情况。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落实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对因特殊情况没有按期办结的事项,要说明原因,并继续跟踪办理,适时反馈进展情况,直至督办事项办结。省人民政府领导明确批示给地方各级政府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的督办件,相关负责人要亲自签发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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