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6月1日-9月3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
《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同时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治理,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各市、县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整治行动的抽查和检查,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督查和评估阶段(2009年10月1日-12月31日)
各市、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逐级开展整顿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同时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年底,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按照任务指标对各市、省直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由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省人民政府。
各市、省直各有关部门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各阶段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报告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安排,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并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各级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水利部门负责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协助配合工商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盐务部门负责规范盐业经营秩序,加强对盐业市场的整顿和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在我省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调整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卫生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
农业、水利、卫生、质监部门负责农产品、水产品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