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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食品进出口环节。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完善出口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任务目标: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出口食品原料备案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企业100%得到清查。
  (七)畜禽屠宰。实施定点屠宰,依据《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加大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病死病害生猪(牛、羊)和畜禽注水等行为,严防未经动物疫病检疫、品质检验及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任务目标:县城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8%以上,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
  (八)食盐。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违规行为和私盐运销团伙,取缔私盐加工、储藏、销售窝点,严厉查处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非法加工和销售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大案要案,加强食盐安全检验检测,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规范盐业企业经营行为,严查销售非碘盐、非食用盐行为,规范各类食品加工企业的用盐行为,查处使用非碘盐、劣质盐和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的行为。
  任务目标:食品加工企业用盐行为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私盐加工、储藏、销售窝点全面取缔。
  (九)保健食品。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监管机制,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任务目标:揭露和处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使保健食品非法宣传、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和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得到基本遏制,消费者保健食品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保健食品管理的法规和措施进一步完善。
  三、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把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 (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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