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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炭局全省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交叉检查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0月底)。国有重点煤矿由各集团公司组织所属煤矿进行矿与矿之间交叉检查;地方骨干煤矿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矿与矿交叉检查。
  第三阶段:全面复查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底)。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带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对所属各矿进行全面复查;地方骨干煤矿由副市长、副县长带队,组织有关部门并抽调业务骨干和专家进行全面复查。
  在煤矿自查自整、交叉检查和全面复查的同时,省人民政府抽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10个督查组,由厅局级领导带队,对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国有重点煤矿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地方骨干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阶段督查。第一阶段重点督查各市、各单位的宣传发动、动员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第二阶段重点督查各单位交叉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单位检查的矿井进行随机抽查;第三阶段,在各单位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全面覆盖,低瓦斯矿井抽查率不低于50%。
  四、责任落实
  煤矿企业是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整治内容和阶段工作安排制订实施方案。各煤矿企业要按照专项整治内容逐项认真、细致地全面自查自整,做到不留死角。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本单位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措施,制订方案、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到既要职责明确,又要配合有效,形成强大合力。在交叉检查、复查、省级督查过程中,发现煤矿自查不认真或仍存在重大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就地免去矿长职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等相关领导和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五、舆论监督
  在专项整治和督查期间,各级、各部门及各煤炭企业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和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公开曝光,并进行跟踪报道;对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 长:陈川平  副省长
  副组长:王 成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守祯  省煤炭局局长
      杜建荣  山西煤监局局长
      杜创业  省国土厅厅长
      张崇慧  省国资委主任
  成 员:牛建明  省煤炭局副局长
      李成先  省煤炭局总工程师
      武建森  省煤炭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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