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对外开放办拟定的天津市2009年度直接使用外资、国内招商引资和对外贸易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2009年度直接使用外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天津市2009年度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和《天津市2009年度对外贸易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2009年度直接使用外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 (津党发〔2004〕7号)精神,充分调动全市各区县、各部门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市使用外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工作思路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实现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我市直接使用外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价及奖励原则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严格评价制度,确保2009年全市使用外资目标的完成。实行激励机制,奖优奖强,充分挖掘调动各区域的招商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实施综合考评,促进各部门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及内容。
1﹒直接使用外资评价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评价内容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我市境内以现金、实物等形式的全部投资。
2﹒政府服务评价对象包括: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评价内容包括:评价对象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评价标准。
1﹒直接使用外资的评价工作由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根据《天津市直接利用外资质量评价办法》(津政办发〔2007〕2号)的规定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凡完成全年合同外资及直接实际使用外资工作目标且评价得分超过60分的为评价合格。
2﹒政府服务评价工作由市对外开放协调推动小组根据市统计局千户企业调查结果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部门行政效能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价。
四、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奖励共设先进奖、鼓励奖、升位奖、特别奖、服务奖五个奖项。
1﹒先进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金奖奖励金额25万元,银奖奖励金额20万元,铜奖奖励金额15万元。凡评价合格的区县,依较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增加额排列名次。排名最高的获金奖,排名第二、第三的获银奖,排名第四、第五、第六的获铜奖。
2﹒鼓励奖。凡评价合格但未获得先进奖的区县,获鼓励奖,每名奖励4万元。
3﹒升位奖。凡评价合格且未获先进奖的区县,较上年排名每提升1位,奖励2万元,最高奖金额度8万元。
4﹒特别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授予特别奖:
(1)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主要是指在本年度引进投资性公司、研发中心、地区总部,及当年引进首次来津投资的财富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且完成注册、按照法定期限出资的;
(2)引进重大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3)在企业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特别奖奖励金额为5万元。
5﹒服务奖。评价得分前10名的单位,授予服务奖。服务奖每名奖励5万元。
(二)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受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在直接使用外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受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五、组织实施
直接使用外资评价奖励工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评价结果的汇总、评价分值的计算、评价奖励工作的指导检查。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使用外资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积极组织实施。对在直接使用外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根据评价办法和得分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研究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奖。
附件:天津市直接使用外资质量综合评价表
天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直接使用外资质量综合评价表
1.强制性指标(环境及能源综合指标):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标准,对各区域环境保护及能源节约利用的情况进行评价。本指标为强制性指标,不作分值计算,凡不达标的区域,即视为不合格,不能参加直接使用外资质量评价。
2.评价指标:本组指标包括“综合质量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满分100分,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评价合格。
(1)综合质量指标:本组指标为计分指标,满分70分。
评价内容及指标 | 数据来源 | 计算公式 | 评价标准 | 分值 |
产业导向 | 外资批准证书统计系统数据 | 当年新批和增资鼓励类的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本区域当年合同外资额×100% | 比重在50%以上 | 10 |
比重在40%以上 | 8 |
比重在30%以上 | 6 |
比重在20%以上 | 4 |
比重在10%以上 | 2 |
规模以上项目比重 | 外资批准证书统计系统数据 | 当年新批及增资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合同外资额/本区域当年合同外资额×100% | 比重在50%以上 | 12 |
比重在40%以上 | 8 |
比重在30%以上 | 6 |
比重在20%以上 | 4 |
比重在10%以上 | 2 |
注册率 | 外资批准证书统计系统数据及工商登记注册系统数据 | 当年新批外资项目申领营业执照数量/本区域当年新批外资数量×100% | 比重在90%以上 | 6 |
比重在80%以上 | 4 |
比重在70%以上 | 3 |
比重在60%以上 | 2 |
比重在50%以上 | 1 |
资金到位率 | 外资批准证书统计系统数据及工商登记注册系统数据 | 当年新批及增资项目实际到位金额/本区域合同外资额×100% | 比重在30%以上 | 12 |
比重在20%以上 | 8 |
比重在15%以上 | 6 |
比重在10%以上 | 4 |
比重在5%以上 | 2 |
投资强度 | 外资批准证书统计系统数据及土地部门的数据 | 新批外资工业项目投资总额之和/当年外资工业项目用地总量之和 | 三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 | 每平方米800美元 | 10 |
每平方米600美元 | 8 |
每平方米500美元 | 6 |
每平方米400美元 | 4 |
每平方米300美元 | 2 |
其他区域 | 每平方米500美元 | 10 |
每平方米400美元 | 8 |
每平方米350美元 | 6 |
每平方米300美元 | 4 |
每平方米260美元 | 2 |
实际直接使用外资 | 工商部门注册资本缴付系统数据 | (本区域本年实际直接使用外资额-上年实际直接使用外资额)/上年实际使用外资额×100% | 增幅30%以上 | 增加额2亿美元以上 | 20 |
|
增加额8千万以上至2亿美元 | 16 |
增加额3千万以上至8千万美元 | 14 |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上至3千万美元 | 12 |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下 | 10 |
增幅25%以上 | 增加额2亿美元以上 | 18 |
增加额8千万以上至2亿美元 | 14 |
增加额3千万以上至8千万美元 | 12 |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上至3千万美元 | 10 |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下 | 8 |
增幅20%以上 | 增加额2亿美元以上 | 16 |
增加额8千万以上至2亿美元 | 12 |
增加额3千万以上至8千万美元 | 10 |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上至3千万美元 | 8 |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下 | 6 |
增幅15%以上 | 增加额2亿美元以上 | 14 |
增加额8千万以上至2亿美元 | 10 |
增加额3千万以上至8千万美元 | 8 |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上至3千万美元 | 6 |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下 | 4 |
增幅10%以上 | 增加额2亿美元以上 | 10 |
增加额8千万以上至2亿美元 | 8 |
增加额3千万以上至8千万美元 | 6 |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上至3千万美元 | 4 |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下 | 2 |
增幅5%以上 | 增加额2亿美元以上 | 6 |
增加额8千万以上至2亿美元 | 4 |
增加额3千万以上至8千万美元 | 3 |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上至3千万美元 | 2 |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下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