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
(二)生鲜乳收购场所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生鲜乳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生鲜乳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生鲜乳收购、运输人员名单、培训记录及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等有关制度(复印件)。
第五条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企业的现场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生鲜乳收购企业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生鲜乳收购、运输凭证不得转让、伪造、变造。
第八条 生鲜乳收购企业、运输企业的驾驶员、押运员、收奶员以及运输车辆等信息应当在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并变更有关凭证。
第九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
第十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车设有奶样存放设备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