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生鲜乳收购、运输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生鲜乳收购、运输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畜牧办[2009]18号)


各区(县)畜牧办公室、光明(食品)集团产业部、有关乳品加工企业:

  为了加强对生鲜乳收购、运输的监督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办制定了《上海市生鲜乳收购、运输凭证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及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及生鲜乳交接单样张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2009年3月31日

  附件:
上海市生鲜乳收购、运输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鲜乳收购、运输的监督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收购、运输凭证的发放、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生鲜乳收购、运输凭证包括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和生鲜乳交接单。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鲜乳收购、运输的企业必须取得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运输凭证。

  取得本市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只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乳的收购等活动。

  第四条 生鲜乳收购企业申请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必须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