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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报考高等院校加分工作的通知

  (三)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接受群众的监督后,学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接受高等院校选拔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件),经班主任和校长签名、加盖学校公章,附上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学校主管委、局、控股(集团)公司的有关表彰决定文件等有关资料,报学校主管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审核盖章后,报市教委核准。

  (四)具有本市户口但在外省市就读的符合推荐条件的“三校”应届毕业生,须持当地省、市或地市或主管部门颁发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证书(原件)和发证单位证明以及学校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填写《推荐表》,报市教委核准。

  三、工作日程安排

  凡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优秀毕业生,其《推荐表》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5月4日前由学校负责送至市中等职业教育德育研究会(巨鹿路700号,逸夫职校内7楼),过时不再受理。联系人:陈骏玲、秦德英,联系电话:32220214。

  四、报名考试和加分办法

  (一)经市教委审定推荐的优秀毕业生与其他本市“三校”考生同时参加全市统一的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和招生考试。

  (二)经市教委审定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参加全市统一高考后纳入全市统一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照顾对象的范围。

  (三)凡获省市级(含省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参加本市高等职业院校(5月)招生统一考试,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12分的政策,由高校择优录取;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6月)招生统一考试,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20分的政策,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或毕业学年期间获得区县、主管局级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以及在校期间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加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获个人全能奖的技能特长生,参加本市高等职业院校(5月)招生统一考试,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6分的政策,由高校择优录取;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6月)招生统一考试,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10分的政策,由高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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