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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冀政〔2008〕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7号),推进全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1. 除法律、法规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服务业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2. 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3万元以上)即可,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
  3. 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医疗器械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食盐等其他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4. 申办文化类民办非营利性的艺术表演团体、博物馆、美术馆、艺术研究院所、非文物保护单位、名人纪念馆及其他类似机构,开办经费3万元以上、有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即可开办。
  5. 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屋拆迁企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核准手续。
  二、实施税收优惠
  6. 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创意、服务外包、数字内容开发、影视制作、为节能减排提供专业化服务等服务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7. 对认定的信息服务企业,依照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予以文持。
  8. 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将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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