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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做好调查表包装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 调查员的权利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享有调查所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权利;
  (五)赋有对本调查小区调查业务、调查方法等工作的解释权利。
  第四条 调查员的义务
  (一)服从调查指导员和县级以上统计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工作安排;
  (二)自觉参加业务培训,熟练掌握调查询问技巧和填表方法;
  (三)对在调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坚持实事求是,对上报调查数据认真负责,严格审核把关,不瞒报、漏报、拒报和迟报。
  (五)做好所负责调查小区的政策宣传和调查业务宣传。
  第五条 调查员的待遇
  根据调查工作量和工作实绩给予一定的调查补助。调查补助费分为基本补助费和奖励补助费。基本补助费占70%,奖励补助费占30%。
  从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抽调的工作人员担任调查员,其在原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条 奖惩
  根据工作情况对调查员每年进行综合评定,实施奖惩。奖惩工作由县级统计机构依据调查员工作实绩评定,报市统计机构初审,省统计机构审批确定。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分为通报批评、扣发奖励补助和取消调查员资格。
  奖励条件:
  1.认真学习调查方案,业务熟练,方法正确;
  2.服从调查指导员和上级调查机构的指挥和工作安排;
  3.工作积极,认真负责,调查数据真实可靠,无漏报、错报;
  4.按时完成调查任务,严格执行调查制度,村、小区地图完整、规范,符合要求。
  惩处条件: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予相应惩处。
  1.不严格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的;
  2.不入户调查,编造调查数据和照抄户口薄的;
  3.业务不熟练,方法不正确,并不认真学习的;
  4.组织纪律性差,不服从调查指导员和上级调查机构指挥的;
  5.泄漏被调查户信息和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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