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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测绘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一条 项目测绘必须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量方法进行实地数据采集及成图,成图比例尺一般为1∶2000.若因项目有特殊需要的,成图比例尺可定为1∶1000。

  第十二条 地表岩石分布较广、软地基等工程地质较复杂的项目以及需修建山塘水库的项目,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等相关技术规程对项目工程地质状况进行勘探评估。

  以采用地下水作为主要灌溉水源的项目,应进行项目区水文地质勘查,或提供已有水文地质勘查成果资料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经工程地质勘探评估后,工程地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或者土地开发整理成本过高的,建设单位应申请改点或终止项目实施。

第三章 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是指项目在通过前期审核和实测地形图基础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工程等进行设计,并编制投资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属利用社会资金的,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批准;属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及行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审批;属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与预算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并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及行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审批;属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与预算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行文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进行项目预算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前期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农业、水利、水土保持等相关行业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初步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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