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2009年3月23日以粤民民〔2009〕12号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要求,参照《
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的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